(2014)州执字第010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金天地休闲有限公司与韩松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阳市金天地休闲有限公司,韩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州执字第01077-2号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金天地休闲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颍州南路。法定代表人何建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成杰,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韩松,男,199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涡阳县人,住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蓝色雅典院内。阜阳市金天地休闲有限公司与韩松合伙协议纠纷一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6日作出的(2013)州民一初字第019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2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财产举证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2015年2月10日,本院作出(2014)州执字第01077-1号执行裁定书,划拨了被执行人韩松银行存款38904.21元。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州民一初字第0196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洪钧审判员 杨占伟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