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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王玉朋与孔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朋,孔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181号原告王玉朋,居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皓,山东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朋与被告孔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世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席福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