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王玉朋与孔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朋,孔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181号原告王玉朋,居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皓,山东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朋与被告孔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世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席福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