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广水民执行字第00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刘德明与湖北广水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元华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明,湖北广水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元华,广水市晟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执行字第00110-1号申请执行人刘德明。被执行人湖北广水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燕斌。被执行人朱元华。被执行人广水市晟景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元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德明与被执行人湖北广水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元华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广水市晟景置业有限公司提供了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广水市晟景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原北门烟草仓库)新开发楼盘“凤凰城”2号楼房屋三套,分别为2-2-1102号房建筑面积145.01㎡、2-2-1002号房建筑面积145.01㎡、2-2-902号房建筑面积145.01㎡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方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凤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