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新民初字第1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陈林桂与陈日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桂,陈日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1888号原告陈林桂。被告陈日福。原告陈林桂与被告陈日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被告陈日福归还原告陈林桂借款本金20000元及支付利息(从2015年2月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本金2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本院经审理认定:2009年3月至4月,被告陈日福因需办理汽车年检、保险和更换汽车轮胎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2012年10月27日,被告陈日福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条。该借条未约定利息和借款期限。此后,被告陈日福未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日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林桂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2月3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以本金2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被告陈日福负担。审判员 林   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雯(代)附注: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