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二初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小雄与魏崇顺与吴文娇与海口安琼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口安琼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李小雄,魏崇顺,吴文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152-2号原告海口安琼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邵双,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雄。被告魏崇顺。被告吴文娇。原告海口安琼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李小雄、魏崇顺、吴文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人海南黄金沟农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海南省昌江县七差镇王化水库西侧面积196998m2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昌国用(2008)第0009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了担保,为保证担保物的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海南黄金沟农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海南省昌江县七差镇王化水库西侧面积196998m2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昌国用(2008)第0009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家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XX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