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许芳健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许芳健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7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责人林耸。委托代理人文宇,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秋燕。被告许芳健,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许芳健信用卡纠纷一案后,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饶小聪审 判 员 黎秋华人民陪审员 肖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曾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