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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建商初字第12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金龙与吴海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龙,吴海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建商初字第1274-1号原告张金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洪兴贤、杜超峰,浙江麦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海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龙与被告吴海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龙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张金龙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海根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龙撤回对被告吴海根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8元,减半收取计339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989元,由原告张金龙负担。审 判 长  李志华人民陪审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颜素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