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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兆虎与洛宁县兴隆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王兆虎,男,汉族。被执行人:洛宁县兴隆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元峰,该公司经理。洛宁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有关单位的收入及权益。二、冻结、划拨、提取(扣留)不足,则查封、扣留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限被查封、扣押后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查封、扣押的财产抵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超亮审判员 :吕高洁审判员 :郭朝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葛斐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