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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二终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未来四方集团拍卖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水联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未来四方拍卖集团有限公司,天水联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二终字第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住所地:兰州市金昌北路***号。负责人韩国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雷海亮,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焦兰钦,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未来四方拍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号。法定代表人瞿金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树军,该公司法务部部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水联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西川镇。法定代表人安满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德田,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未来四方集团拍卖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水联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兰民一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的委托代理人雷海亮、焦兰钦,上诉人未来四方集团拍卖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树军,被上诉人天水联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德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兰民一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14元、未来四方集团拍��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67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王军瑞代理审判员  任建伟代理审判员  白 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治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