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锡法安民初字第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曹立军与周力、喻明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立军,周力,喻明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安民初字第0059号原告曹立军。委托代理人周维新,江阴市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怀金琳,江阴市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力。委托代理人葛恒敏,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红,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喻明花。委托代理人葛恒敏,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红,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立军诉被告周力、喻明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立军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曹立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减半收取3450元,保全费2385元,合计诉讼费5835元,由曹立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黎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培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