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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杭州海皇饲料开发有限公司与徐月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海皇饲料开发有限公司,徐月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062号原告杭州海皇饲料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浩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章红,固始县段集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月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海皇饲料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月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海皇饲料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海皇饲料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厉昱中审 判 员  李荣胜人民陪审员  张海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匡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