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萨法执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张腊义与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腊义,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法执字第215号申请执行人张腊义。被执行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萨商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共计17826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2月12日扣划被执行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让胡路支行的存款187515元(其中本金167311元,利息12246元,案件受理费3865元,保全费1420元,执行费2673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萨商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立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彦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