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中民二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与天津盛世恒洋石油管材制造有限公司、窦润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天津盛世恒洋石油管材制造有限公司,窦润萍,马文盛,天津福聚盈钢管有限公司,天津市精通无缝钢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二初字第54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路11号。代表人张立波,行长。委托代理人曹磊,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盛世恒洋石油管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小站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马文盛。被告窦润萍。被告马文盛。被告天津福聚盈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小站工业园。诉讼代表人天津市中天有限责任清算事务所,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被告天津市精通无缝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小站工业园区2号路31号。法定代表人李凤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行与被告天津盛世恒洋石油管材制造有限公司、窦润萍、马文盛、天津福聚盈钢管有限公司、天津市精通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查明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0月20日裁定受理申请人天津福聚盈钢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立新代理审判员 张 泽代理审判员 夏维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