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民初字第0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刘尧帅与王理想、朱敢恩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尧帅,王理想,朱敢恩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邳民初字第0542号原告刘尧帅,农民。委托代理人耿圣莉。被告王理想,农民。被告朱敢恩,农民。原告刘尧帅诉被告王理想、朱敢恩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新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尧帅及委托代理人耿圣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理想、朱敢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尧帅诉称,2013年8月19日,原告所有的苏C×××××号福瑞迪轿车借给王理想使用,双方签订了借车协议,约定使用1个月,并约定借车人给车主造成的损失,担保人朱敢恩负有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被告王理想将车开走后,即将车载定位装置拆除,致使该涉案车辆下落不明。原告随即找到担保人,担保人答应找被告王理想但却一直没有音讯,现原告车辆被被告王理想占用近两年,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所有的苏C×××××福瑞迪轿车一辆购买价格为83800元或赔偿车辆及其他损失合计106300.24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经审理查明,原告刘尧帅于2012年9月18日在邳州市润东汇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83800元的价格购买了福瑞迪轿车一辆,并向该公司缴纳了公证费500元,于当日办理了车辆登记手续,车牌号为苏C×××××,缴纳了登记费300元;同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分别缴纳了保险费1050元和4350.24元,合计5400.24元。保险期间为2012年9月18日至2013年9月18日。2013年8月19日,被告王理想与原告刘尧帅签订租车协议一份,内容为:被告王理想租借原告刘尧帅所有的的苏C×××××轿车一辆,期限为2013年8月19日至2013年9月18日,租车费200元/天,并由被告朱敢恩对被告王理想租车费用及损失承担担保责任。协议签订后,被告王理想交纳押金5000元后将苏C×××××福瑞迪轿车开走。王理想将车开走后,即拆除车辆定位装置,致使该车辆至今下落不明,原告因无法找到被告王理想及出借车辆,故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赔偿车辆购置附加费7800元、装潢费5000元、及GPS定位装置费1500元及在订车时缴纳的服务费2000元,但该票据由徐州独创车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并非邳州市润东汇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出具的。上述事实,原告提供车辆销售合同、车辆购买发票、车辆购置税申报表、购车服务费发票、购车公证费、车辆投保单二张及保险缴费单据2张、借车协议原件一份及庭审笔录等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因原告所有车辆被被告王理想控制且下落不明,造成原告对该车辆在客观上存在要求返还不能的事实。故对原告所有车辆造成的损失,应由侵权人王理想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借车协议的约定,被告朱敢恩对该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公证费500元、车辆登记费300元及购买车辆保险的费用5400.24元,原告已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车辆购置附加费7800元、汽车装潢费5000元及GPS装置费1500元,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服务费2000元,因发票不是邳州市润东汇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出具的,不足以证明原告的主张,故不予支持;对于被告王理想已交的押金5000元,应在赔偿款中予以扣减;被告王理想、朱敢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未能行使抗辩、举证、质证等权利,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理想赔偿原告车辆、公证费、车辆登记费及购买保险费的损失合计90000.24元,扣除被告王理想已交的押金5000元,余款85000.24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朱敢恩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王理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胡新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