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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黄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51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广东省高要市人,户籍地址广东省高要市。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3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7日以穗海检诉刑诉(2015)第4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于2014年12月12日15时许,在本市海珠区江南西路X餐厅内,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梁某某贩卖毒品白色晶体1包(经鉴定,净重0.4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交易完成后,被告人黄某被民警现场抓获。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柴晓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及随案移送的证据没有异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15年6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的涉案毒品白色晶体1包、作案工具三星牌8530型手机1部,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邹世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磊程周晓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