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2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郑忠和与何世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忠和,何世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2386号原告郑忠和,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委托代理人林旭锋,福建伟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世忠,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郑忠和与被告何世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同意支付拖欠劳务工资,双方同意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忠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忠和负担。审判员 黄桂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泽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