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民监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审上诉人王德胜与原审被上诉人刘成江个人合伙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德胜,刘成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监字第00002号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王德胜,男,汉族,1957年10月13日出生,个体,住内蒙古武川县。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成江,男,汉族,1951年3月9日出生,无业,住内蒙古武川县。原审上诉人王德胜与原审被上诉人刘成江个人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0)呼民二终字第8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晓宏审判员 林丽君审判员 韩慧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