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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字第0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谭伟与淮南恒久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伟,淮南恒久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1611号原告:谭伟,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管克凤,安徽志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恒久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421718-1。法定代表人:陈兆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伟诉被告淮南恒久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伟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伟负担。审判员 刘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鲍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