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李虎与马明福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虎,马明福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252号原告李虎,男,生于1991年2月17日,回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被告马明福,男,54岁,回族,个体经营者,高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虎诉被告马明福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虎以与被告马明福已将此事协商处理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李虎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虎撤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李虎负担。审判员 马文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文 哲本案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