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执字第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武汉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皖安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皖安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042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法定代表人:魏国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省皖安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蒋家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46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省皖安医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内容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皖安医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9036.5元(其中执行款本金133288.5元,迟延履行金2309元,案件受理费1483元,执行费195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蒋小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帅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