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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巡商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祝燕青、邵永忠与邵永忠、蒋竹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燕青,邵永忠,蒋竹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巡商初字第135号原告:祝燕青。委托代理人:毛新华,衢州市廿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永忠。被告:蒋竹梅。本院在审理原告祝燕青诉被告邵永忠、蒋竹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祝燕青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燕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燕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祝燕青负担(已预缴)。代理审判员  邵晓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仕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