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商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志新与昆山百匡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新,昆山百匡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商初字第533号原告陈志新。被告昆山百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北门路1168号楼3室。法定代表人吴彦恒,总经理。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杭州余杭区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总经理。原告陈志新与被告昆山百匡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陈志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志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淑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