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1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马文峰与邵劲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峰,邵劲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400号原告马文峰,男,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陈世明,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劲峰,男,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峰与被告邵劲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撤诉减半收取537.5元,由原告马文峰负担。审判员 林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鲍玢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