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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二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商建春与岳连喜、杨秀女债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建春,岳连喜,杨秀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165号原告:商建春。被告:岳连喜。被告:杨秀女。原告商建春与被告岳连喜、杨秀女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商建春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建春的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建春对被告岳连喜、杨秀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诉讼保全费920元,由原告商建春承担。审判员  张文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迎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