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二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商建春与岳连喜、杨秀女债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建春,岳连喜,杨秀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165号原告:商建春。被告:岳连喜。被告:杨秀女。原告商建春与被告岳连喜、杨秀女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商建春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建春的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建春对被告岳连喜、杨秀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诉讼保全费920元,由原告商建春承担。审判员 张文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迎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