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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执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繁昌县易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电网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繁昌县易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执字第00225号申请执行人:繁昌县易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严斯同,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电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与曹郢交叉口立基大厦。法定代表人:陈朝晖,董事长。本院依据2014年2月18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芜民二初字第0044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国电网建设有限公司银行74193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陶静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芮     道     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