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执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繁昌县易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电网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繁昌县易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执字第00225号申请执行人:繁昌县易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严斯同,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电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与曹郢交叉口立基大厦。法定代表人:陈朝晖,董事长。本院依据2014年2月18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芜民二初字第0044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国电网建设有限公司银行74193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陶静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芮 道 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