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执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朱军与张小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军,张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175号申请执行人朱军。被执行人张小明。关于申请执行人朱军与被执行人张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4)望民初字第016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张小明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小明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匡国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群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