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知法商民终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丁玉华与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玉华,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商民终字第117号上诉人:丁玉华,女,汉族,1975年2月16日出生,系广州市越秀区澄心堂文化用品经营部个体经营者。委托代理人:黄爱静,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锦清,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红梅,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丁玉华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上诉人丁玉华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知民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受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于2015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对上诉人起诉的申请。上诉人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表示同意被上诉人撤回起诉的申请,并同时向本院提出了撤回本案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的撤回起诉以及上诉人撤回上诉,均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知民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三、准许上诉人丁玉华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上诉人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丁玉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宏审 判 员 谭海华审 判 员 郭小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德军书 记 员 钟小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