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一初字第00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申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0877号原告:申某,女,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万国军,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男,1974年11月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缪国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德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