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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提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南天和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周焕坤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天和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周焕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提字第1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迪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毅,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济南天和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焕坤,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周焕坤,济南天和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再审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天和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周焕坤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民四终字第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刘 欣审 判 员  李超光代理审判员  郝万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 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