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338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4月13日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