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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338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4月13日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