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海法民一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某春与蔡某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春,蔡某荣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海法民一初字第125号原告黄某春,女,1970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海丰县海城镇河园七巷53之26号。被告蔡某荣,男,1972年4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春诉被告蔡某荣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黄某春负担。审判员 李革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极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