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定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杨超与付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超,付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定民初字第142号原告杨超。被告付明。原告杨超诉被告付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袁贤琴独任审理,原告杨超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超撤回起诉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超负担。审判员 袁贤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海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