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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旺苍民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旺苍民初字第373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93年1月25日,汉族。被告:昝某某,男,生于1988年4月1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与庭外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昝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因与被告昝某某自愿达成协议而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昝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贾 毅 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