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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1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原告朱金玲与被告王冲、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查封)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玲,王冲,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1120-1号原告朱金玲,女,生于1971年3月1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朱五庆,男,生于1965年10月25日,汉族。被告王冲,男,生于1987年2月28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原告朱金玲与被告王冲、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朱金玲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王冲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J9Q**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予以保全,并由朱五庆以其本人所有的现金人民币30000元予以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王冲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J9Q**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予以就地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杜雪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跃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