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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蒋颢与建德市梅林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136号原告:蒋颢。被告:建德市梅林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梅城镇西门外梅花小区6幢。法定代表人:童友香,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颢与被告建德市梅林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梅林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颢申请撤回对被告建德市梅林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颢撤回对被告建德市梅林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蒋颢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 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翁夏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