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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滨民初字第0487号-2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江阴市澄江街道斜泾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刘国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澄江街道斜泾股份经济合作社,刘国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1997年修正)》: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0487号-2原告江阴市澄江街道斜泾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街道斜泾村。负责人夏惠文。被告刘国洪。原告江阴市澄江街道斜泾股份经济合作社诉被告刘国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宇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查明,原告江阴市澄江街道斜泾股份经济合作社的主体不适格。依照《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阴市澄江街道斜泾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020元(江阴市澄江街道斜泾股份经济合作社已预交),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详见《江阴市人民法院上诉须知》)。审判员  唐宇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成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