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执字第2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张××与朱××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times,朱×&times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执字第2001号申请执行人张××,农民。被执行人朱××,农民。本院在执行张××与朱××离婚纠纷【(2010)丽民初字第1796号】一案中,经查本案执行标的7350元,执行费50元,另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暂无给付能力,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0)丽民初字第17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学森审判员 滕金海审判员 刘志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玉蕾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