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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执复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上海启英商贸有限公司与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上海启英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中执复字第00007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外环东路12号。法定代表人卢柄容,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上海启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武定路600弄5号604室。法定代表人钱祖新,董事长。复议申请人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因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崇执异字第0000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复议申请人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复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复议申请人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撤回复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建平审 判 员  刘 瑜代理审判员  赵永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元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