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上海精励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盈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莫运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精励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上海盈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莫运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446号原告上海精励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邱迅飞,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生泉、何煦,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盈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莫运平,总经理。被告莫运平,男,1967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精励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盈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莫运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精励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晓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