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1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孙建康与孙建康、王玲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1780号原告: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荣弟。委托代理人:陈美玲。委托代理人:王立忠。被告:孙建康。被告:王玲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建康、王玲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16元,由原告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芸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李路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