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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宏兵与重庆极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杨中华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宏兵,重庆极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杨中华,艾忠亮,张正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保字第00128号申请人:王宏兵。被申请人:重庆极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中兴段**号负*层**号。法定代表人:杨中华,董事长。被申请人:杨中华。被申请人:艾忠亮。被申请人:张正绪。申请人王宏兵与被申请人重庆极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杨中华、艾忠亮、张正绪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王宏兵称:2014年9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极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申请人重庆极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500万元,被申请人柯敬陶与申请人签订质押合同,为前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被申请人杨中华、艾忠亮、张正绪作为保证人,亦在该借款协议上签字,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提供借款500万元,被申请人重庆极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后未按约偿还借款。现申请人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430万元的财产。重庆融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宏兵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极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杨中华、艾忠亮、张正绪的银行存款43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应当向本院提交继续保全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本院保全裁定的效力消灭。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范艺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邹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