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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大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王多成与谢亚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巴大民初字第26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81年6月出生,住新疆哈密地区。被告:谢某某,女,汉族,1986年10月出生,现住新疆哈密地区。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谢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已不在身份证记载地址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现原、被告双方经常居住地在哈密××小区,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谢某某提交的××社区出具的证明,证实原、被告于2011年至今居住于该社区,本案应由被告谢某某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谢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祁海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