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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执字第0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十堰法雷诺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瑞基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法雷诺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瑞基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执字第01531号申请执行人:十堰法雷诺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法定代表人:张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瑞基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十堰法雷诺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瑞基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作出(2014)宣民二初字第0033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省瑞基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十堰法雷诺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21821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4627元、执行费3297元,由被执行人安徽省瑞基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省瑞基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4)宣民二初字第0033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琛审判员 刘廷伟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亚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