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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政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郑成业诉被告张外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成业,张外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政民初字第326号原告郑成业,男,1990年10月8日出生,住政和县。委托代理人陈勇,福建宽达(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外发,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住政和县。委托代理人张观美,女,农民,住政和县杨源乡西岩村外西岩*号。委托代理人杨辉,男,退休干部,住政和县熊山街道青龙庄二弄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成业诉被告张外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成业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成业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成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33元,减半收取3517元,由原告郑成业负担。审判员  李庆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丽珍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