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某、黄某、肖某、谢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黄汉源,肖路华,谢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64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出生地山东省沂南县,户籍所在地沂南县。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6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辩护人黄树平,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汉源,出生地广东省龙川县,户籍所在地龙川县。2010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2014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6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被告人肖路华,出生地江西省永新县,户籍所在地永新县。2013年6月4日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6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被告人谢某甲,出生地山东省沂南县,户籍所在地沂南县。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6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辩护人刘俊晓,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黄汉源、肖路华、谢某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山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黄树平,被告人黄汉源、肖路华,被告人谢某甲及其辩护人刘俊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4年10月始,被告人王某甲、黄汉源、肖路华、谢某甲受雇于同案人“老叶”(另案处理),多次在被告人王某甲租住的本市白云区XX街XX街北X巷1号3楼的出租屋内,以赌“三公”形式聚集多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中由谢某甲负责开门、“望风”,肖路华、黄汉源负责派牌、“抽水”。10月16日1时许,王某甲、黄汉源、肖路华、谢某甲在上址聚众赌博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抓获参赌人员26名及缴获作案工具扑克牌1副、赌资人民币700元及在肖路华、黄汉源身上缴获赌资人民币9000元。根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黄汉源、肖路华、谢某甲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汉源、肖路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黄汉源、肖路华、谢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王某甲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2.被告人王某甲认罪悔罪态度好;3.被告人王某甲是初犯、偶犯;4.被告人王某甲家庭困难。综上所述,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黄汉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肖路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被告人谢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被告人谢某甲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谢某甲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较小;2.被告人谢某甲是从犯,且是初犯、偶犯;3.被告人谢某甲系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所述,希望给被告人谢某甲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10月始,被告人王某甲、黄汉源、肖路华、谢某甲受雇于同案人“老叶”(另案处理),多次在被告人王某甲租住的本市白云区XX街XX街北X巷1号3楼的出租屋内,以赌“三公”形式聚集多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中由谢某甲负责开门、“望风”,肖路华、黄汉源负责派牌、“抽水”。10月16日1时许,王某甲、黄汉源、肖路华、谢某甲在上址聚众赌博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抓获参赌人员26名及缴获作案工具扑克牌1副、赌资人民币700元及在肖路华、黄汉源身上缴获赌资人民币9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甲、黄汉源、肖路华、谢某甲的供述,证人张某甲、杨某甲、邓某、李某、旷某东、陈某军、翟某、屈某、肖某、吴某甲、吴某乙、陈某真、谢某乙、侯某、黄某、丁某、杨某乙、王某乙斌、王某乙、张某乙、刘某、文某、舒某、李某忠、叶某、伍某的证言,辨认材料,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赌具、赌资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证据保全决定书、保全清单、涉案财务移交清单扣留财物收据,被告人王某甲、黄汉源、肖路华、谢某甲的身份材料,到案经过,黄汉源、肖路华的前科材料。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黄汉源、肖路华、谢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黄汉源、肖路华、谢某甲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汉源、肖路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黄汉源、肖路华、谢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黄汉源、肖路华、谢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根据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汉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5年6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肖路华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5年6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王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5年5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四、被告人谢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5年5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五、缴获的赃款人民币9700元,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六、缴获的作案工具扑克牌1副,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易细姣人民陪审员 蔡玉林人民陪审员 林广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尤晓晓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