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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初字第02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2174号原告方某某,女,生于1973年,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向淑群,重庆欣渝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温某某,男,生于1965年,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与被告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方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以已经与被告温某某和好夫妻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