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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惠玲与被执行人长宏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惠玲,长宏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法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李惠玲。被执行人长宏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汉铭。申请执行人李惠玲依据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万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5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长宏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依法向梧州市房产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梧州市房产管理局协助申请执行人李惠玲办理梧州市大学路10-14号一层12号商铺的产权登记手续。现申请执行人已对上述商铺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已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万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邝馨华审 判 员  李祖遥代理审判员  李研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 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