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梅某诉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周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069号原告梅某。委托代理人方化民,团风县团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周某。原告梅某诉被告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飞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梅某及委托代理人方化民、被告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梅某诉称:被告以恋爱为名向原告借款一万元,被告曾承诺还钱,但一直拖延,原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①被告还款一万元;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梅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信息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证据二、欠据一张,拟证明被告欠款事实。证据三、方高坪镇调解委员会材料,拟证明被告欠款事实。证据四、证人证言,拟证明原告向被告交付款项的事实。被告周某辩称:我与原告之间没有债务纠纷,原告给付的是一万元的见面钱。被告周某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人证言,拟证明原告给付的是一万元的见面钱。经庭审查证,被告周某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三、四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周某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二有异议,认为该份欠条是原告等三人胁迫被告书写的欠条,本院认为被告未提供相应证据佐证其异议,且被告也认可收到原告一万元的见面钱,因此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二,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梅某对被告周某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梅某与被告周某经人介绍认识后,原告及其父母于2014年8月23日给予被告10000元现金作为“见面礼”。但双方因故停止交往后,被告于2014年10月10日向被告出具了欠条一份:“本人周某于2014年8月23日向梅某借款壹万元整,本人周某承诺于2014年11月20日还钱,于2014年10月10日向梅某提供欠条一张即日生效甲方周某见证人徐连生2014年10月10日乙方梅某”。该款逾期后,原告梅某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原告梅某给予被告周某10000元的款项系农村风俗中的“见面礼”,双方对此事实均予以认可,故本院不予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实质的民间借贷关系,该款的性质属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接受彩礼的一方应予返还礼金,本案原告梅某与被告周某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故原告梅某要求被告周某还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某返还原告梅某彩礼10000元。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周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吴 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霍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