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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锦商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新精工轴承机电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亿利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新精工轴承机电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亿利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锦商初字第00045号原告张家港市新精工轴承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暨阳中路140号。法定代表人刘家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志刚。被告张家港市亿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杨锦公路。法定代表人陈鹤忠,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新精工轴承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港市亿利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新精工轴承机电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新精工轴承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新精工轴承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8元,减半收取229元,由原告张家港市新精工轴承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