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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川民初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忠文与被告杨叶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北大街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文,杨叶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北大街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川民初字第00172号原告李忠文,男,1989年7月9日出生,汉族,延川县杨家圪台镇人,农民。被告杨叶庭,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延川县眼岔寺乡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马娜娜,延川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北大街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凤凰办北关街705号。负责人上官忠厚,系该营销服务部经理。委托代理人白雪峰,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文与被告杨叶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北大街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忠文于2015年4月13日以其与被告私下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忠文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忠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改艳 更多数据: